郄翼龙律师亲办案例
原告A与被告B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
来源:郄翼龙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3-30
浏览量:806

案件事实及经过:原告于2007年购买××轿车一辆,由原告前夫C实际使用。20138月前后,C将涉诉车辆以三万元价格卖给其兄被告B,并交付了车辆及证件单据。201410月C去世,原告才获知此事,后多次催促被告过户。被告以名下没有牌照为由推脱,故原告起诉。原告诉请如果被告不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话,就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,返还车辆并支付实际使用费和折旧费

本案中,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,出庭并发表了代理意见

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,判决认为,原告丈夫C与被告系汽车买卖合同关系,双方口头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部分履行,且原告对买卖车辆行为予以追认,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对合同效力予以确认。口头购车协议中并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,因此,双方合同能否解除应当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九十四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予以判定。本案中,被告B已在购车协议订立之日实际占用诉争车辆,就此,双方购车合同已经得到部分履行,该情形显然并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。且在天津市人民政府《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知(试行)》已经颁布实施至诉讼前,原告A也未就其民事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,因此,C与B约定的车辆买卖协议不能当然解除。但双方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被告B取得该机动车所有权,C获得相应价款,如果在相对合理的期限内无法完成车辆过户手续,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。根据《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知(试行)》的规定,被告可以通过摇号或者竞拍的方式获得车牌照的资格,庭审中,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竞拍,但通过摇号的方式是不能确定实现期间的方式,故认定C与B的口头协议因遇到情势变更致使原告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,合同解除后,可以要求恢复原状,考虑机动车的使用性质,恢复原状已不可能,原告主张折旧损失符合常理,予以支持。

最终,原告完整的实现了其诉讼目的,追回了该车辆,及相应牌照指标。

律师提示:本案虽最终完美解决,但仍需提醒大家在进行大宗买卖交易的过程中,且不可因为交易双方的私人关系而忽视了相关合同的签署。如没有合同的保障,后续会带来很多的不便与麻烦。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同时,在出现此类问题之后,尽量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处理,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您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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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郄翼龙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201*********66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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